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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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3 | 点击次数:29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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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经2006年10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2004年12月1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37号令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以及2005年2月2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40号令发布施行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2)进行修订。其中《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做如下修订: 第61.29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
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注: 工作级(4级)是无线电话通信的最低级别要求。第1-3级分别描述的是次初级、初级和次工作级语言能力级别,所有这些级别所描述的水平均低于国际民航组织对语言能力的要求。第5级和第6级描述了提高级和熟练级,其级别高于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总的来说。评级将作为训练和测试的基准, 以协助应考人员达到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级(4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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