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

民航规章

你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民航规章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1-23   |    点击次数:328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19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已经200710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122日零时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00七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现决定对19997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2001319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百一十六条(一)项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修改为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60

    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修改为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60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一)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6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二)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6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三)项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6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四)项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9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修改为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6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三、将第二百七十四条(三)项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修改为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到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条(一)项3垂直间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修改为垂直间隔:高度在12500米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125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将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修改为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修改为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

    本决定自20071122日零时起施行。

    19997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2001319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下一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电话:+86 755 86543063      传真:+86 755 86543063    Email:support@kingshawk.com.cn       
2012 (C) 版权所有 深圳华鹰金石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13009162号
网站关键字:旋翼机 | 自转旋翼机 | 旋翼机销售 | 旋翼机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