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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   |    点击次数:3070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

 国务院:

    “·动机事件后,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各民用机场进行了以安全为中心的整顿,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要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成绩,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还需做大量的工作。当前,各民用机场除民航单位外,还驻有武装警察部队、海关、检疫等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对维持机场秩序,保证机场安全不利。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机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建议所有民用机场(不含军民合用机场)均成立机场管理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对驻机场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一、由驻机场各有关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各派一名负责人组成机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人民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民航局(站)和当地公安部门的一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机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机场管理委员会民航副主任兼任,并设专职干部二至三人(首都、虹桥、白云机场设四至五人),在民航企业编制中解决,其他工作人员由驻机场各单位抽调,办公费由民航开支。

     二、机场管理委员会是统一管理机场的权力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检查驻机场各单位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做好机场安全工作,保证机场航空运输生产的安全和正常。

    (二)协调处理驻机场各单位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处理机场内发生的不属于各联检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涉外事件。

    (四)督促检查机场联检工作,研究改进机场服务工作。

     三、机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机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开会研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定期向机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凡机场管理委员会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解决。

     四、机场管理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机场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原首都国际航空港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和各民用机场安全保卫委员会即行撤销,其任务统一由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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